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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不分类投放垃圾属于“违法”,要被……

发布时间:2018-07-02   来源: 南方网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后日(7月1日)起实施。29日下午,广州市城管委召开专项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从去年9月1日起广州实施垃圾强制分类至今的执法情况,以及《条例》实施后的工作安排。据了解,广州今年将针对全市5908家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等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和执法,并在明年“考虑向不分类投放垃圾的个人开罚”。


据了解,在垃圾分类立法工作上,广州一直先行先试。在相继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后,今年3月30日,《条例》经市人大审核同意,并经省人大批准,正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颁布,为广州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实施“三化四分类”提供法制保障。

这也就是说,以后不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不再是“违反规定”,而是“违法”!

对于违反《条例》时“是否会处罚”及“如何处罚”的问题,广州市城管委分类管理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去年9月起,广州已在全市率先选取了3258家单位试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并开展督导和执法。截至今年5月,广州市城管部门共对749宗违反垃圾分类相关规定的行为开出整改通知书,28宗个案经整改后仍不合格被处罚,累计罚款34800元。从处罚情况看,“强制分类区域设施配备不齐”、“投放准确率低”、“不参与或不支持配合垃圾分类工作”,成为主要处罚事项。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正式实施后,广州仍然会将执法重点放在要求强制生活垃圾分类的5908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等单位上,对其进行重点抽查、督办、执法,同时对2018年7月前已通过验收的100个生活垃圾分类样板小区进行督查复查,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将严格予以处罚。

具体来说,7月1日—7月31日是教育督查阶段,城管部门将重点对去年 3258 家首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公共机构,以及2018年7月前已通过验收的 100 个生活垃圾分类样板小区进行督查复查,发现违反《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对2018年列入第二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区域、2650家单位进行检查。这批本阶段主要采取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为主,原则上不予以行政处罚。

8月1日—11月30日为全面执法阶段,此阶段主要对2018年列入第二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区域、2650家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7月份发现问题的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于不配合执法、态度恶劣、不按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依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条文,予以顶格处罚!

12月1日—12月31日为巩固提升阶段,主要对自2017年9月以来列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所有单位,在普遍检查执法基础上组织“回头看”,重点对落实分类不力、经常反复、抗拒执法的单位(含企业、行业)依法严厉处罚。及时对年度垃圾分类执法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建立健全执法长效机制,为后续生活垃圾分类执法转为日常常态化执法奠定坚实基础。

记者了解到,根据《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

而对于个人违反《条例》的执法,广州市城管委表示,今年对居民仍然是以宣传教育为主。不过,广州将视垃圾分类推进情况,“在明年考虑向不分类投放垃圾的个人开罚”。

根据《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法律责任,可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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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2.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3.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4.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

5.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6.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